国家带量采购的变与不变:三轮规则对比分析

发布日期:2019-12-11

国家医保药品谈判于今年的双11进行。紧接其后,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三轮又踩着双12的步调粉墨登场——医保局对药品的战略性购买,踩着全国上下买买买的节奏,也带着药价明显降低的目标。

从去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,实现药价明显降低以来,国家层面的集中带量采购操作,目前已经是第三轮。

让我们首先回顾一下这三轮政策的异同点,从相同点看大原则,从不同点看制度的演进。从而更好地理解国家医保局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思路。

老办法,我们还是通过一系列问题来梳理政策。

问题1:三轮规则的共同点有些什么?

三轮下来,有2个不变:

  • 质量标准不变,国家层面的药品集中采购,针对的是达到通过一致性评价这一质量水平的药品;
  • 分组规则不变,分组时进行剂型规格合并,口服常释剂型分为一组。

问题2:从三轮的规则之间的显著不同点有哪些?这些不同点意味着什么?

三轮下来,不同点主要有:

  • 其一是药品选取标准:第一轮“4+7”选取产品目录时,非医保(自费)药品被剔除。第三轮自费药品也被纳入,例如治疗肺动脉高血压的药品安立生坦(原研为GSK凡瑞克)。自费药品被纳入国家集采的范围,意味着国家医保局对于药品价格的管理,落点不仅仅是节约医保基金,也包括降低患者自付水平。
  • 其二是允许中标企业数量:从第一轮的1家到第二轮的1~3家,再到第三轮N-1家(最多不超过6家)。多家企业中标有利于保障药品供应,也有利于激励药品生产企业继续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。
  • 其三是中标企业省份选取规则:第二轮是中标企业按报价从低到高依次挑选,每次只能挑选1个省份,从结果来看最低价格难以获得显著市场份额优势。第三轮引入最低价获取一定数量的省份大礼包,可以理解为在允许多家中标的基础上,引入对最低价格的奖励机制。
  • 其四是限价规则:第三轮引入了价格熔断机制,中标品种不允许发生过大的差价,在这里价格上限的一个例子是比最低中标企业高1.8倍。这意味着虽然可以有N-1(不超过6家中标),但如果一家竞标企业报出了超低价,仍然可能出现独家中标(获取50%合同量)的局面。
  • 其五是合同期:从第一轮的1年,到第二轮的1~2年,延长到第三轮的1~3年。较长的合同期有利于中标企业长期稳定地安排生产,保证中标企业利益。

问题3:第三轮中引入了价格熔断机制——报价与最低价差价高于一定比例即出局,这一机制可能带来什么样的竞争态势变化?

按照第二轮游戏规则,部分参赛选手报价只要符合不高于第一轮中标价的限价规则,就可以躺着中标,例如:

  • 原研加过一致性评价的厂家共计三家以内的药品;
  • 过一致性评价的厂家共计三家以内,可以判断原研不参加。
  • 那么目前市场竞争态势又出现了变化。我们以第二轮部分产品中标价格记录为例来看,齐鲁制药的报价策略可以作为一系列案例参考:
  • 奥氮平
  • 利培酮
  • 吉非替尼
  • 替诺福韦二吡呋酯

从第二轮中标产品价格可以看出,齐鲁制药基本都以最低价中标,且其报价均不到中标产品中最高价的二分之一,部分产品甚至不到三分之一。这一价格策略在第二轮的规则下略显保守,但在第三轮的规则下,结果可能就不是多产品共同中标,而是齐鲁制药独家中标。

(来源于:七彩小荔枝 医药云端工作室)